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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金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原      告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卓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斐瑄律師
被      告  王家杰即王家祥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黃永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被告黃永璋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件:
就系爭丙契約部分,被告黃永璋主張已處理之事務內容為何?並請具體提出舉證或卷內頁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