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義橋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䑟耀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銓增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