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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王培容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徐  旻律師 
被      告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良政
訴訟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
            吳任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確認,並提出最終言詞辯論意旨狀,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