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憲忠
被 告 飛長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錦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