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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憲忠 
被      告  飛長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