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劉家瑜 
被      告  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文宏 

被      告  王文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