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劉家瑜
被 告 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文宏
被 告 王文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