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楊子瑤
被 告 帝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兼 朱潤堂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吳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將由「被告連帶負擔」,誤載為「由被告負擔」,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