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 月8日裁定,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