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鐘正傑
鐘英月
鐘林素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霓律師
吳孟蓉律師
被 告 安豐聯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威聯
被 告 林維新
黃昱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具狀陳報兩造已達成和解之共識,聲請再開辯論等語,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