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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
    113年10月7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
    時之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1164號裁定意
    旨參照),並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466 條第4 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依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意旨,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是共同訴訟之一方當事人共同提起上訴者,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9度台抗字第39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為下列給付部分不服,提起上訴:㈠上訴人甲○○應將附表一編號2所示建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騰空交還被上訴人。㈡上訴人甲○○應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建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被上訴人。㈢上訴人乙○○應自附表一編號1建物遷出,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㈣上訴人甲○○應於繼承張葉阿秋遺產範圍內,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萬256元本息。㈤上訴人甲○○應給付被上訴人47萬2533元本息,並自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附表一編號2建物占用之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被上訴人依各地號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乘以5﹪計算之金額(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㈥上訴人甲○○、乙○○應各給付被上訴人64萬6898元本息,並自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附表一編號1建物占用之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被上訴人依各地號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乘以5﹪計算之金額(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另一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即同免給付義務。上訴人2人係共同具狀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利益自應合併計算之。本院核定其上訴利益如下:  
  ㈠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㈠㈡㈢即拆屋還地部分上訴,,應以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上訴利益,其請求返還之各土地地號、面積如附表一所示,按各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上訴利益合計為1577萬6703元(計算式:878萬9390元+32萬2480元+632萬8433元+33萬6400元=1577萬6703元)。
  ㈡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㈣㈤㈥即不當得利部分上訴,其中屬被上訴人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始追加起訴請求,且計至追加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9日止經本院准許之金額共計53萬3791元(計算式:421元+9065元+439元+1萬4147元+6776元+1291元+30萬4737元+14萬5970元+2萬7772元+1萬4757元+7069元+1347元=53萬3791元,詳如附表二所示,上訴人2人各無權占有附表一編號1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應返還之不當得利,因係不真正連帶債務,故不重複計算),應併算上訴利益。
  ㈢綜上,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631萬494元(計算式:1577萬6703元+53萬3791元=1631萬494元)。
四、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631萬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一
編號
被上訴人訴請拆除之建物門牌號碼

左列建物坐落之土地範圍
左列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高雄市三民區建豐段)
占用左列土地之面積(㎡)
占用之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
被上訴人訴請返還之土地公告現值

1
高雄市○○區○○路00000號
如重訴卷第213頁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
865地號
97.61㎡
90046元/㎡
878萬9390元

97.61㎡×90046元/㎡=878萬9390元
869-4地號
2.78㎡
11萬
6000元/㎡
32萬2480元

2.78㎡×116000元/㎡=32萬2480元
2
高雄市○○區○○路00巷0000號
如重訴卷第213頁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部分
865地號
70.28㎡
90046
元/㎡
632萬8433元

70.28㎡×90046元/㎡=632萬8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869-33地號
2.90㎡
11萬
6000元/㎡
33萬6400元

2.90㎡×116000元/㎡=33萬6400元

附表二
編號
占有人
建物
占有之土地地號
占有面 積
(㎡)
被上訴人得請求之不當得利期間
土地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
第一審判決判准之不當得利金額
應列入上訴利益計算之金額
1
張葉阿秋
附表一編號1建物
865
97.61㎡
107年1月12日起至108年5月13日止
2萬7693元
18萬331元


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
869-4
2.78㎡
108年4月10日起至5月13日止
3萬2500元
421元


421元
附表一編號2建物
865
70.28㎡
108年4月10日起至5月13日止
2萬7693元
9065元


9065元
869-33
2.90㎡
108年4月10日起至5月13日止
3萬2500元
439元


439元
2
甲○○
附表一編號1建物
865
97.61㎡
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2萬7693元
42萬3241元


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
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2萬7693元
20萬2734元元


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
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每年
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2萬8926元。
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97.61㎡×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
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
869-4
2.78㎡
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3萬2500元
1萬4147元


1萬4147元
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3萬2500元
6776元


6776元
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每年
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3萬4000元。
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2.78㎡×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
計至113年4月9日為止為1291元(備註1)
附表一編號2建物
865
70.28㎡
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2萬7693元
30萬4737元


30萬4737元
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2萬7693元
14萬5970元


14萬5970元
113年1月1日起每年
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2萬8926元。
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70.28㎡×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
計至113年4月9日為止為2萬7772元(備註2)
869-33
2.90㎡
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3萬2500元
1萬4757元



1萬4757元
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3萬2500元
7069元


7069元
113年1月1日起每年
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3萬4000元。
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2.90㎡×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
計至113年4月9日為止為1347元(備註3)
3
乙○○
附表一編號1建物
865
97.61㎡
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2萬7693元
42萬3241元


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
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2萬7693元
20萬2734元


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
113年1月1日起每年
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2萬8926元。
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97.61㎡×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
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
869-4
2.78㎡
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3萬2500元
1萬4147元


1萬4147元
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3萬2500元
6776元


6776元
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每年
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3萬4000元。
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2.78㎡×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
計至113年4月9日為止為1291元(備註4)
備註1:申報地價3萬4000元×2.78㎡×5﹪×100/366=129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備註2:申報地價2萬8926元×70.28㎡×5﹪×100/366=2萬7772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備註3:申報地價3萬4000元×2.90㎡×5﹪×100/366=134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備註4:申報地價3萬4000元×2.78㎡×5﹪×100/366=1291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