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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曹馨方即曹美鳳

            陳勝乾即陳勝雄

            陳鼎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黃怡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