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曹馨方即曹美鳳
陳勝乾即陳勝雄
陳鼎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黃怡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