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曹馨方即曹美鳳
陳勝乾即陳勝雄
陳鼎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黃怡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取消原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分之準備程序,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另指定於114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