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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曹馨方即曹美鳳

            陳勝乾即陳勝雄

            陳鼎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黃怡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取消原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分之準備程序,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另指定於114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