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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      告  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柄儒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被      告  洪谷源  

訴訟代理人  蘇鈺鑫  
被      告  陳雅莉  
被      告  賞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溶  
訴訟代理人  葉富崇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被      告  杜錦賜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被      告  王勝弘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上一人複代
理人        林泓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4、5-1部分,其中關於如下列「附表壹」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下列「附表貳」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壹:(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原記載)
編號
被告
 請  求  拆  除  部  分   
備註
洪谷源
⑵甲附圖C部分(面積24.24㎡)之地上物。

賞固公司
⑵甲附圖G部分(面積93.08㎡)之地上物。
杜錦賜
⑵甲附圖J部分(面積93.08㎡)之地上物。
5-1
王勝弘
⑵甲附圖M部分(面積93.08㎡)之地上物。

附表貳:(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更正為如下記載)
編號
被告
 請  求  拆  除  部  分   
備註
洪谷源
⑵甲附圖C部分(即甲附圖藍色斜線區塊,面積24.24㎡)之地上物。

賞固公司
⑵甲附圖G部分(即甲附圖紅色斜線區塊之1樓,面積93.08㎡)之地上物。
杜錦賜
⑵甲附圖J部分(即甲附圖紅色斜線區塊之2樓,面積93.08㎡)之地上物。
5-1
王勝弘
⑵甲附圖M部分(即甲附圖紅色斜線區塊之3樓,面積93.08㎡)之地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