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發
訴訟代理人 嚴宮妙律師
顏婌烊律師
周章欽律師
陶德斌律師
簡大鈞律師
蘇柏亘律師
被 告 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宇慶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龔暐翔律師
被 告 伯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