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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華人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培凱  
訴訟代理人  程耀樑律師
            何星磊律師
備位原告    原證17所示之人(如附表所示)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固經原告以民事準備(三)狀追加第一備位及第二備位聲明,其中第二備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華人滙大樓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瑕疵修復完畢,以無瑕疵之物點交予第二備位原告即原證17編號1至18所列之人。」(重訴字卷四第70頁)。
二、然查
 ㈠該準備三狀僅有原告華人匯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訴訟代理人蓋印,無法確認備位原告是否有要提起本件訴訟之意,若備位原告有提起訴訟之真意,請具狀提出,並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㈡每位備位原告另應各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應提出委任狀、備位原告之身分證字號、建物登記謄本(需包含所有權人身份證字號之建物登記謄本,以資核對是否為華人匯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㈢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