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華人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培凱
訴訟代理人 程耀樑律師
原 告 蔡明德
李紹榮
何予甯
廖宸逸
蔡尚謀
曾進興
陳典聖
簡聖潔
備位原告 蘇靖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林桂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明和解金額尚待磋商,若逕予審結,恐錯失息訟止爭之良機,請求再開辯論等語,審酌本件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