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4萬9,909元,應繳裁判費為26萬2,86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