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58,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