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丁加祥
林耕立
被 告 柔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英豪
被 告 黃珮綺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