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林淑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反訴被 告
即 原 告 蔡賽瑛
蔡賽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反訴被 告
即 原 告 孫性蓮(即蔡登順之繼承人)
蔡品雯(即蔡登順之繼承人)
蔡品昀(即蔡登順之繼承人)
蔡品毅(即蔡登順之繼承人)
蔡長恭
蔡林清香
蔡昆河
蔡玉冠
蔡价容
蔡長祥
蔡雨璇
蔡季霖
蔡季芳
蔡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反訴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