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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君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薏茹 
代  理  人  廖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誠
君品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65,000元
111年12月31日
F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