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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霸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麒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霸全工程有限公司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三民分社
00000000
16,380元
112年1月10日
C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