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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捷勝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讚生 
訴訟代理人  王月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45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5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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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徐鈺
捷勝生技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00
60,000元
111年5月30日
C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