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台藝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娟 
代  理  人  郭乃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1年9月14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同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000303號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蔡欣達
台藝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三多分行
000000000000
12,600元
111年7月25日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