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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1號
原      告  李國翊
            張秀祝
            李國民
            李雨宣
            李沛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律師
            簡安邦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宥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給付保險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