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被上訴人 黃品諠
訴訟代理人 楊培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112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