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王艷羚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被上訴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陳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三行之「王豔羚」應更正為「王艷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