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23號
抗 告 人 金聿璐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相 對 人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提起抗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