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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致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國卿 


相  對  人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1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全字第11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