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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清吉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相  對  人  陳金寸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所為之107年度全字第158號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07年度全字第158號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前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