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3號
上 訴 人 仟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珈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王國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