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64號
原 告 呂威德
上列原吿與被告亞昱系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就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第436條之23亦有規範。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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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法院職權查得之名稱為「亞昱資訊系統有限公司」,原告起訴狀記載為「亞昱系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誤載?自行確認後,如發現屬誤載,原告應以書狀更正被告姓名為「亞昱資訊系統有限公司」。 |
| 本件管轄之依據。 理由: ⑴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受僱於被告期間之「勞務提供地」為何處? ⑵又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登記所在地為臺中市太平區,非屬本件管轄區域,請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據為何。 |
| 就勞動契約之原因事實,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在被告處工作時,每月幾號領薪?每次領薪是領取哪一個時期之工資(如8月5日領上個月即7月全月工資)? ⑵被告於受僱期間如何給付薪資(如現金、匯款)? ⑶被告當時有無向您說明雇主是依據勞基法第幾條或什麼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如公司要歇業、業務緊縮、原告的表現無法勝任工作)。 ⑷就原告已提出之對話紀錄,請說明對話者之真實姓名、職稱。(如君-會計,為被告之會計人員,陳小君)。 |
| 請求「資遣費」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請說明原告主張勞動契約終止日前「7」個月(自民國112年11月至113年5月),每個月原告之工資數額為何,如已經給付給原告的部分請提出相關證據。(如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若係匯款給付,請提出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請留意: ⑴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A1、A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 ⑵原告先前提供的匯款紀錄有裁切到日期,無法看出對話日期,原告補正提出之匯款紀錄應有完整的日期、數額、另請註記您主張這是被告要給付給你哪個月的工資。 ⑶為利法院計算資遣費,請分別月份提出您主張的工資數額【如113年3月、新臺幣(下同)19,578元】,如僅陳報總額如113年3月至5月為58,734元,不利計算資遣費。 |
| 請求「特休未休工資」,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是在「何時」自「何時」之年資產生之特別休假?(如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8月2日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具3日特休;自107年1月1月起至108年2月3日,1年以上2年未滿,具7日特休) ⑵前開期間已休之特休日數為何?未休之特休日數為何? |
| 請求「勞退金提繳」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是「什麼時候」起至「什麼時候」為止,所產生勞退金提撥不足之情形? ⑵勞工主張雇主對勞退金提撥不足之起迄期間(下稱系爭期間),主張各月份之工資數額何?(如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若係匯款給付,請提出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B1、B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 ⑶雇主就系爭期間每月應提撥之金額為多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依主管機關擬定之月提繳分級表,提撥至少6%勞退金,請檢附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就主張應提撥之級距請用螢光筆註記。) ⑷雇主就系爭期間實際提撥之金額為多少? ⑸主張雇主仍有提撥不足之計算式為何? ⑹提出原告受僱於被告時該月份起至提出書狀為止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上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後列印】,應可看出各個雇主於各月分實際替原告提撥之數額,「不要」提出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查詢結果。 |
| 表明編號1至6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書狀請依上開編號順序依序分點表明,針對問題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