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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77號
原      告  伍國棟  
被      告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4年4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具狀說明依被證4個人特休給假明細所載,原告年資滿26年,112年6月2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特休未休時數為140小時,有無爭執?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