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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80號
原      告  秦瑀   
上列原吿與被告寬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就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第436條之23亦有規範。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就勞動契約之原因事實,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原告是自民國111年8月「幾日」開始受僱於被告?
 ⑵原告之職稱(或說明擔任何職務)。
 ⑶雙方是於「何時」以何種方式約定,被告每年會給原告業績2%計算之業績獎金?【若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
 ⑷主張業績為新臺幣3,571,500元,是自「什麼時候」計算至「什麼時候」的業績?並請依業績成立之時間序,以表格方式提出各業績之客戶名稱、位置、業績金額(表格應予編號,並應說明該數字與起訴狀所附之漁協補助申請明細、嘉義補助申請明細有何關係?欲主張之相關數字請以螢光筆註記。)
 ⑸欲提出作為本件證據通訊軟體之截圖,請重新依時間先後順序、並按對話對象提出附有「對話日期」、「可見對方顯示名稱」、「時序連貫」之「完整」對話紀錄【並請依序為截圖編號,如與A主管對話,編號依序編為A1、A2…,於B群組對話,編號依序為B1、B2…】。另說明對話者之真實姓名、職稱。
 ⑹兩造有無約定業績獎金最慢應於何時發放?
 ⑺請提出完整之勞工局調解紀錄(起訴狀僅有附第2頁,並無第1頁)。
2
陳報有無調解意願:
一、按勞動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兩造合意移付調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76條第1項訂有明文。經查,依本院審視本件紛爭所涉之具體情節,本院認為兩造間就本件紛爭尚非無成立調解之望,爰建議原告同意移付調解,俾使本件紛爭得以圓滿落幕。
二、、本件進行移付調解程序,乃期望兩造能夠透過在調解程序中善意之對話,以及調解委員、法官之居間協調(☆法官將到場全程參與調解),尋求最大交集,進而構思兩造均可接受之調解方案。若能調解成功,則本件紛爭即圓滿落幕;若暫未能調解成功,亦不影響原告後續之訴訟權益。
3
表明編號1至2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並表明證物之待證事實,若提出之證物與本件無關將退還),書狀請依上開編號順序依序分點表明,針對問題回答,勿敘及與本件無關事項,亦勿提出與本件無關之證物,又前已提出之證物勿再重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