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2號
原 告 高懷信
被 告 大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季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21頁送達回證,於113年9月23日寄存送達,經10日而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參(參本院卷第23至25頁),是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