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6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沈君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州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