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84號
原 告 謝虹溫
被 告 捷聖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8,904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18,9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79年9 月6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進口報
關業務內勤人員,約定每月工資38,294元,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於113年8月30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系爭契約。伊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18,904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8,904元。
二、被告則以:對兩造曾締結系爭契約,該約為伊於113年8月30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迄今尚未給付原告資遣費等節皆不爭執,惟請求依法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契約經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於113年8月30日終止。
按非有歇業或轉讓時,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既就原告主張:兩造曾締結系爭契約,該約經被告於113年8月30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被告迄今尚未給付原告資遣費等事實,皆不爭執(本院卷第42頁),可認被告就該等事實已為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具有拘束法院之效力,當認系爭契約已成立、原告113年3月至8月之工資均為38,294元,該約經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於113年8月30日終止。
㈡原告得依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18,904元。
⒈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又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再1個月平均工資,應為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再按每月以30日計算之金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又原告自79年9月6日起受僱於被告,自系爭契約終止日即113年8月30日(該日不計入),往前回溯6個月【即自113年3月1日至113年8月29日為止】之總日數為182日,其日平均工資為1,249元、月平均工資為37,470元(計算式詳附表),原告自79年9月6日起至113年8月30日之任職年資為33年11月25日,新制資遣基數為16+143/144【新制資遣基數計算公式:([年+(月+日÷30)÷12]÷2)】,依據前開基數計算之資遣費雖為636,730元【計算式:月平均工資×資遣費基數,元以下四捨五入】,然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故原告依法僅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24,820元【計算式:37,470×6=224,820】。則原告既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18,904元,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被告給付218,90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再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諭知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各列計算時期工資:「該月所得工資」÷「計算月份總日數」×「計算期間總日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日平均工資:「計算時期工資」總合÷「計算期間總日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月平均工資:日平均工資×3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