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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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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勞動法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因維持審級
  制度,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維持審
  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
  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又所謂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4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因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係指當事人因在第一審之審級利益被剝奪,致受不利之判決,須發回原法院以回復其審級利益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另按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又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第19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為其義務,故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難謂無重大瑕疵。
四、經查:
 ㈠原告起訴原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33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作成之分配表(下稱第一次分配表),如附表所示原記載欄所載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欄所載。」(專調卷第9頁),惟系爭執行事件於第一次分配表後,因認定部分聲明異議有理由,故於112年7月11日、112年9月1日重新製作第二次分配表、第三次分配表,並重定分配期日為112年8月22日、112年10月11日,有上述分配表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在卷可查(系爭執行事件卷二第387頁至第402頁、卷三第35頁至第50頁),原審於113年3月1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已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原審卷第27頁至第28頁),惟就兩造對第一次分配表、第三次分配表次序及分配金額之異同為何?上訴人於第三次分配表製作完成後,是否仍有引用起訴聲明為其主張之真意?原審未為適當之闡明及調查,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應認有重大瑕疵,且因原審逕依起訴聲明為判決,對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影響甚鉅。
 兩造對原審判決上述重大瑕疵,上訴人已具狀表明不同意由第二審法院自為裁判(本院卷第83頁)。則本件兩造未能合意由本院自為裁判,以補正上開訴訟程序之瑕疵至明。
五、綜上所述,原審所踐行訴訟程序既有重大瑕疵,復有維持當事人審級制度利益之需,自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重行審理,以符法制。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次序
原記載
應更正為
次序26
優先或普通:優先。
債權原本:22,030,000。
共計:24,964,410。
分配金額:250,784。
不足額:24,695,626。
優先或普通:優先。
債權原本:22,030,000。
共計:4,800,000(最高限額抵押權)。
分配金額:245,666。
次序27
優先或普通:優先。
債權原本:3,000。
共計:3,000。
分配金額:0。
不足額:2,970。
全部剔除。
次序28
優先或普通:優先。
債權原本:11,920,000。
共計:13,498,012。
分配金額:135,694。
不足額:13,362,318。
全部剔除。
次序29
優先或普通:優先。
債權原本:3,000。
共計:3,000。
分配金額:30。
不足額:2,970。
全部剔除。
次序35
優先或普通:普通。
債權原本:2,752,472。
共計:2,752,472。
分配金額:0。
不足額:2,752,472。
優先或普通:優先。
債權原本:2,752,472。
共計:2,752,472。
分配金額:14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