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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黃政欽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博御興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8,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