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凃雨汎
被 告 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45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5,507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753元(8,260元-5,507元=2,753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