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0號
原 告 李位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250元、精神損害賠償30萬元,共計30萬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但加班費25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43元(計算式:3,310-667=2,64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