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施言正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大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大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6萬1,610元、勞退新制短付10萬2,560元、特休未休工資9萬1,018元,共計33萬5,1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5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87元(計算式:3,860-2,573=1,287),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3年度救字第74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