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林稚柔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金楊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50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其中有關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151,291元、特休未休工資4,000元、提繳6%退休金22,693元,合計177,984元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25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7元(計算式:2,100元-1,253元=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