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鍾建安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原告與被告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業績、服務獎金新台幣(下同)188萬4,280元,並請求其中113萬0,568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其中37萬6,856元自113年9月16日起,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合計為9,137元(詳如附表所示)、所失利益損害賠償226萬1,136元,共計415萬4,5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184元,但業績、服務獎金188萬4,280元及利息9,137元共計189萬3,417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3,2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8,977元(計算式:42,184-13,207=28,97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