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楊雅茹
原告與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1,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9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