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原 告 馬琳茱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慰問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