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5號
原 告 王素雲
原告與被告盈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66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但本件為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勞退金等,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