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6號
原 告 許麗娟
邱川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必威數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許麗娟、邱川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50,613元、664,026元(如附表編號3「合計(訴訟標的總金額)」所示),原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編號4「原應徵收裁判費」所示之金額,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分別暫免徵收裁判費2/3【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各向本院繳納如附表編號6「原告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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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式說明: 一、編號3=編號1+編號2。 二、編號6=編號4-編號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