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8號
原 告 賈秀娟
原告與被告盈得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補提繳勞退金差額、特休未休工資等,共計新台幣(下同)3萬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1,000-667=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