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張凱富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榮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323,1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7元(3,530元×1/3=1,177元,元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