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9號
原 告 新益成機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樹森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
被 告 蔡孟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6,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